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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李彥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士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361元,及其中新臺幣29,4
    54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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