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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明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1,8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6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915元 陳明宏 自民國114年0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990% 002 新臺幣100351元 陳明宏 自民國114年0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明宏於民國105年01月0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
    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
    民國114年07月20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887及手續費/費用/違
    約金1392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
    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
    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
    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陳明宏於民國98年12月18日向債
    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7月20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510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
    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
    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
    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
    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
    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
    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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