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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宴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065元,及其中新臺幣73,7
    13元,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宴堂於民國(以下同)102年11月15日、105
        年7月20日、111年12月9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
        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
        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
        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
        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
        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
        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
        率(最高為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參原證一信用
        卡申請書)。截至民國114年7月10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
        (以下同)78,065元,及其中本金73,713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7月10日止,帳款尚餘78,0
        65元及其中本金73,71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
        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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