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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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博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6,1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0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376元 李博偉 自民國114年07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2702元 李博偉 自民國114年07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6932元 李博偉 自民國114年07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博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7月06日止累計106,160元正未給
付,其中100,010元為消費款;4,950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
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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