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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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岑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8,7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0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8927元 簡岑安 自民國114年07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44%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15952元 簡岑安 自民國114年07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2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13657元 簡岑安 自民國114年07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44%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簡岑安於民國111年0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44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7月11日止累計111,571元正未給付,其中108,927元為本金
;1,94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簡岑安於民國112年03月25日向債
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1
9年03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25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7月11日止累計119,156元正未給付,其中11
5,952元為本金;2,511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簡岑安於民國111
年0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33,418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
25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8.4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7月11日止累計218,071元正
未給付,其中213,657元為本金;3,814元為利息;6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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