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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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政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246元,及其中新臺幣21,4
57元,自民國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12月16日、113年4月9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
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係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
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
可證(原證一)。債務人領用係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
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
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計算利息。(參原證
一信用卡申請書)。截至民國114年6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
幣(以下同)25,246元,其中21,457元為本金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6月17日止,帳款尚餘25,246元及
其中本金21,45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
關費用未給付(如附件一),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
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債務
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
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原證一),併與陳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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