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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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吟儀即賴英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4,7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0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0972元 賴吟儀即賴英珠 自民國114年07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吟儀即賴英珠於民國112年06月19日向債權人
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0
6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4年07月09日止累計124,791元正未給付,其中120,97
2元為本金;3,426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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