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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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王棟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瑋誠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395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3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2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774元,及其中新臺幣14,0
94元,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8.63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12,707元,自民國114年1
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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