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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2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安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7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
    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
    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有明定。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
    依訂閱制方案規範第4條第2-2款所規定之解約相關作業費新
    臺幣500元,主張依訂閱制服務須按月給付每月費用,惟債
    務人自第2期起即扣款失敗等語,惟未提出債務人自第2期起
    即未給付之書證,難認就此部分已盡釋明義務。是依上開規
    定,債權人就逾前項所示範圍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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