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2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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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官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7,6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47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9964元 謝官任 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88313元 謝官任 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官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12月15日止累計367,655元正未給付,其中358,
277元為消費款;8,178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
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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