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2-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2-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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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5,1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37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81元 劉志偉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30% 002 新臺幣465872元 劉志偉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990%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劉志偉於民國108年06月0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0月21日止未
受償之利息8082。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
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
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
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
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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