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0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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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瑞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42元,及其中新臺幣6,605
元,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12月21日開始與債權
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
2、23條),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
(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2日止,帳款尚餘6,942元,
及其中本金6,605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
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
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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