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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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有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4,309元,及自民國114年9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33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1
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3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4,30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
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
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
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
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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