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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躍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7,5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3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8428元 張躍星 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3% 002 新臺幣99235元 張躍星 自民國114年7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3 新臺幣107165元 張躍星 自民國114年7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83% 004 新臺幣80248元 張躍星 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83% 005 新臺幣452502元 張躍星 自民國114年8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8428元 張躍星 暨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99235元 張躍星 暨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3 新臺幣107165元 張躍星 暨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4 新臺幣80248元 張躍星 暨自民國114年9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5 新臺幣452502元 張躍星 暨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0
    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8,42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
    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
    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
    約書,於自民國112年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
    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9,235元及相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
    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
    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
    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緣債務人與
    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
    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83%計算,債務人若
    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
    權人借款107,16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
    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
    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
    予陳明。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
    113年5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
    .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0,24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
    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五、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
    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7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
    款利率依年利率1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52,502元及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
    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
    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
    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六、茲債權人
    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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