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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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怡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1,676元,及其中新臺幣175
,556元,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0.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12月26日開始與債權
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
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
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各筆帳款應按所
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二、
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9日止,帳款尚餘181,676元,及
其中本金175,556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
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
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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