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俊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8,0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3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35元 曾俊元 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002 新臺幣127625元 曾俊元 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5年7月7日、110年3月16
        日、112年1月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
        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
        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
        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
        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
        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9月29日止,帳款尚
        餘新臺幣(以下同)138,061元,及其中本金128,660元
        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29日止,帳
        款尚餘138,061元及其中本金128,66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
        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
        。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
        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