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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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安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8,7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1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858元 翁安宇 自民國114年09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7111元 翁安宇 自民國114年09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翁安宇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9月19日止累計31,295元正未給付,其中30,858元為本金
;43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二)債務人翁安宇於民國112年03月09日向債權人
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9日起至民國119年0
3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4年09月19日止累計77,431元正未給付,其中77,111
元為本金;32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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