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羿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324元,及其中新臺幣71,9
    20元,自民國114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
    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得約定債
    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為民法第250條所明
    定。準此,違約金之請求以當事人間有約定為必要。查債權
    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乙節,觀諸其提出之分期申
    請暨約定條款,並無任何關於懲罰性違約金之約定,難認債
    權人就此部分已盡釋明義務。是依上開規定,其請求債務人
    給付懲罰性違約金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