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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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秀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9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5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668元 盧秀春 自民國114年04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000%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盧秀春於民國110年09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
債務協商,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
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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