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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秉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73,575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2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8581元 余秉哲 自民國114年08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余秉哲 自民國114年08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余秉哲於民國113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03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0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8月29日止累計309,601元正未給付,其中298,581元為本
    金;10,627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余秉哲於民國113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135
    ,095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03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03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4年08月29日止累計1,063,974元正未給付,其中1,027,033
    元為本金;36,548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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