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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2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柏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9,2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1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0000元 黃柏豪 自民國114年5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45% 002 新臺幣179270元 黃柏豪 自民國114年6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3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0000元 黃柏豪 暨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179270元 黃柏豪 暨自民國114年7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8
    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又於自民國111年1月10日
    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變更借款金額400,000
    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4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
    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
    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00
    ,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
    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
    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9月5日
    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3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79,27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
    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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