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臨時管理人(2025-10-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9
案號: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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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靖齊 代 理 人 詹連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 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預納臨時管理人之部分報酬新 臺幣壹拾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聲請。 理 由 按臨時管理人之報酬,法院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命聲請人預納,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拒絕其聲請。本件相對人 公司似遭人掏空難以營運。而選任臨時管理人,實務上多以選任 律師、會計師為之者,該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多均會收取報酬 。於相對人公司無法營運之情況下,勢必有以預納臨時管理人報 酬,而促使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而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8月14 日曾陳明願預納臨時管理人之部分報酬,第三人郭靖齊雖認為僅 欲預先收取部分報酬新臺幣(下同)肆萬元。惟相對人公司頗具 規模,非經相當時日恐無法回歸正常,本院考量本件繁簡程度及 選任專業律師協助所須律師酬金標準,目前暫定應預納臨時管理 人之部分報酬為壹拾萬元。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 內預納臨時管理人之部分報酬壹拾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