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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損害賠償等(2025-12-19)

勞資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9 案號:勞訴更一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鄭新添  
被      告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趙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
    12月11日合法送達於原告(同年12月1日寄存,經10日發生
    送達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參照),有本院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
    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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