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2025-09-08)
勞資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8
案號:勞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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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洪禹婷
相 對 人 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聿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4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積欠薪資、特休代金及第13個月薪資
比例等共計新臺幣(下同)431,300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
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於114年6月12日調解成立,相
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積欠薪資、特休代金及第13個
月薪資比例等共計431,300元,並於114年8月15日前,逕匯
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詎相對人迄今仍未給付,爰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
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封面暨
成立調解之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明細等件(見本院卷第10-1
2、30頁)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
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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