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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2025-12-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7 案號: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施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苗華即永立土木包工業、顔玲琪間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30號),聲請假扣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
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本文亦分別有明定。本件聲
請人前於本院對相對人起訴請求清償借款,嗣經本院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是依上說明
,其聲請自應屬高雄地院管轄。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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