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2025-12-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7
案號: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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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施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苗華即永立土木包工業、顔玲琪間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30號),聲請假扣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 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本文亦分別有明定。本件聲 請人前於本院對相對人起訴請求清償借款,嗣經本院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是依上說明 ,其聲請自應屬高雄地院管轄。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邦培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