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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2025-12-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6 案號: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施懷    
相  對  人  黃冠霖即東橋電器行


            鄭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
    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已繫
    屬於本院(即114年度訴字第2429號)為由,向本院聲請對
    於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非屬
    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依前開規定,本件假扣押之聲請,
    自應併由臺南地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假
    扣押,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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