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2025-12-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0
案號: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劉逸宏
相 對 人 篤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箐熒
相 對 人 陳焯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
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已繫
屬於本院(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370號),而向本院聲請
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
非屬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
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