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2025-11-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7
案號: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代 理 人 許平
相 對 人 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仁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
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
定。
二、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已繫屬於
本院(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12號),向本院聲請對相對
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非屬本
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