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2025-09-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2
案號: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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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22號
異 議 人 林岳洋
相 對 人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6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他字第22號裁定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
年度司他字第22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同年8月15日裁定,限異議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異議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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