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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宣告破產(2025-11-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4號
聲  請  人  康新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擔任兒子即第三人康家樺(下稱康家樺
    )所經營之樺品有限公司(下稱樺品公司)、樺舍有限公司
    (下稱樺舍公司)之借款連帶保證人而積欠債務高達新臺幣
    (下同)2,723萬1,840元,伊名下所有房屋、土地、現金等
    財產雖不足清償債務,但仍足敷構成破產財團,而有宣告破
    產之必要,爰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宣告時屬
    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
    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財團
    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
    ;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
    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
    ,破產法第57條、第82條第1項、第97條及第148條分別定有
    明文。則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如明顯不敷清償破產法
    第95條所列破產財團費用(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
    生之費用、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破產管
    理人之報酬或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與喪葬費等)及
    第96條所列財團債務(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
    生之債務、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
    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為破產財
    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等
    )時,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法院於宣告破產後,隨即須
    同時宣告破產程序終止,此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
    ,且對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亦無實益,應依同法第63條第1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是以,聲請宣告破產
    事件,需破產人財產扣除有別除權之債權及財團費用後,尚
    有餘額可供債權人分配,方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積欠之債務高達2,723萬1,840元,其債權人、債
    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如附表一所示,並有各編號「債權
    證明文件」欄所載證據可佐,聲請人此部份主張,堪信為真
    。
 ㈡聲請人主張其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如附表二所示,合計價
    值約1,687萬5,052元,然其中附表二編號1至4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上分別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1,488萬
    元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
    押權600萬元予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價值經本院民事
    執行處定期詢價通知鑑定價值合計為1,625萬2,241元,本件
    聲請人財產扣除具別除權即抵押債權之系爭不動產後,財產
    價值僅剩餘62萬2,811元。
 ㈢本件是否具破產實益:
 ⒈按左列各款,為財團費用: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
    生之費用。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破
    產管理人之報酬。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
    視為財團費用。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
    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95條、第97條定有明文。再
    按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對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有優
    先權之債權,先於他債權而受清償,分別為稅捐稽徵法第6
    條第1項、破產法第112條所明定。又債務人之資產已不足清
    償稅捐等優先債權,他債權人更無受償之可能,倘予宣告破
    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
    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
    ,優先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之債權減少分配或無從分配,其他
    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
    不合(最高法院98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意旨參照)。
       
 ⒉本件若准許破產,依破產法第95條第2項規定,破產人之必要
    生活費屬財團費用,如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等規定之計算方式,以臺北市政府公告1
    1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0,379元之一點二倍計算聲請人
    每月必要生活費為24,455元(計算式:20,379元×1.2≒24,45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佐以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
    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所定破產程序辦理期限為2年6月,則聲
    請人一人於2年6月之破產程序期間生活費用己高達733,650
    元【計算式:每月必要生活費24,455元×30個月(各級法院
    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所定破產程序辦理期限為2.6年)=7
    33,650元】。又破產管理人及破產監察人之報酬,均為財團
    費用,參酌實務上破產管理人及監察人報酬各約為5至10萬
    元不等。是聲請人可組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已不足清償上開優
    先債權,倘准其宣告破產,徒增程序及因破產財團管理、變
    價、分配所生費用之浪費,即與清理債務、使債權人公平受
    償之破產制度立法目的有違,揆諸前開說明,應認無宣告破
    產之實益及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顯不足支付進行
    破產程序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而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揆
    諸前揭判決意旨,自應駁回其聲請。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名稱 債權發生原因 聲請人陳報債權金額 債權證明文件 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樺舍公司之連帶保證人 4,175,914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6號民事判決(本院卷第34-36頁)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康家樺之債務擔保品提供人 12,404,000元 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本院卷第14-26頁) 3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樺沛公司之債務擔保品提供人 4,850,000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15號民事裁定(本院卷第38-39頁) 4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樺舍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本票共同發票人 2,352,000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4340號民事裁定(本院卷第40-41頁) 5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樺舍公司之連帶保證人 3,449,926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11號民事判決(本院卷第42-44頁) 總計   27,231,840元  
附表二:
編號 財產名稱 財產位置 價值 有無設定負擔 證明文件 備註 1 房屋 建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巷000弄00號)面積:80.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942,966元     有設定抵押權: 第一順位:國泰世華銀行,最高限額:14,880,000元,原告陳報實際債權金額:12,404,000元。 第二順位: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限額:6,000,000元,原告陳報實際債權金額:4,850,000元。     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資料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實價登錄查詢資料(本院卷第48-62頁)、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度司執字第11230號定期詢價通知函(本院卷第106-109頁)        左列價值依據係定期詢價通知函所列鑑定價值 2 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建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巷000弄00號未登記部分)面積:80.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476,740元    3 土地(編號1房屋基地) 地號:臺北市○○區○○段○○段000號,面積: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 14,387,557元    4 土地(編號1房屋基地) 地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面積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 444,978元    5 保單-台灣人壽 保單號碼:Z000000000(台灣人壽長總還本終身壽險) 30,255元 無 台灣人壽保單價值資料表(本院卷第64頁) 保單借款 452,000元 利息5,031元 6 郵政匯票 由聲請人保管 500,000元 無 郵政匯票影本(本院卷第74頁)  7 股票(證券名稱:中鋼) 開戶/機構名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集保/專戶帳號:3Z000000000 7,641.15元 無 集保中心資料查詢(本院卷第100-104頁)     25,807.3元    8 股票(證券名稱:瑞興銀) 開戶/機構名稱: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保/專戶帳號:3Z000000000 6145.44元 無      13,020元    9 股票(證券)名稱:華票 開戶/機構名稱: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集保/專戶帳號:3Z000000000 20,493元 無   11 存款(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18,085元 無   12 存款(瑞興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1,364元 無   總計   16,875,0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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