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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2025-12-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3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林意惠  
相  對  人  張福盛即凱捷機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 年度存字
第8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
類第四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參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
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 年度存字第8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
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面額新
臺幣參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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