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再審之訴(請求給付工資等)(2026-01-09)
勞資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9
案號:勞再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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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林岳洋
再審被告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再審被告 徐文瑞法官
邱明慧書記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6月
7日本院113年度勞簡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為訴之
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再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再審之訴不合
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及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勞動事件準
用之,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5條即明。
二、經查:
(一)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3日送達再審原告,惟再審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
應予駁回。
(二)又再審之訴係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須已具
備合法要件,並有再審理由,始得再開或續行前訴訟程序
。本件再審之訴既不合法,即無從再開或續行前訴訟程序
,自無利用再開或續行之前訴訟程序追加起訴之餘地,則
再審原告另追加請求本院113年度勞簡字第2號判決之承審
法官及承辦書記官為再審被告,請求其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即不合法,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及追加之訴均不合法,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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