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再審之訴(請求給付工資等)(2025-12-11)
勞資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1
案號:勞再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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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林岳洋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勞簡字第2號第一審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
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
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
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故關於訴
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前訴訟程序經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
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前經本院於113年5月27日以113年度勞簡字第2號裁定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898元(見本院113年度勞簡字第2號
卷第120頁),則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亦應核定為135,8
98元,且本件係對第一審性質之上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是應徵
收再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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