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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4-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7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原      告  林義益  
            徐瑞春  
            林冠融  
            林家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陳君漢律師
            卓素芬律師
            李昱葳律師
被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被      告  榮文川  
            洪銘賢  
            李仲誼  

            俞俊賓  
            李善白  
上 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被      告  三久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芬  
被      告  謝兆明  
上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
被      告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仁維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被      告  潘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潘冀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豪律師
被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雄(即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      
訴訟代理人  林蓓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8號刑事過失致死案件,其調
    查證據方法與本件民事事件多有重疊,為減少重複調查證據
    、合理分配訴訟資源,並徵得兩造同意後,於民國111年8月
    12日裁定命在該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
    字第4135號刑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146至178頁、第180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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