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4-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7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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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原 告 林義益
徐瑞春
林冠融
林家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陳君漢律師
卓素芬律師
李昱葳律師
被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被 告 榮文川
洪銘賢
李仲誼
俞俊賓
李善白
上 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被 告 三久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芬
被 告 謝兆明
上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
被 告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仁維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被 告 潘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潘冀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豪律師
被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雄(即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
訴訟代理人 林蓓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8號刑事過失致死案件,其調
查證據方法與本件民事事件多有重疊,為減少重複調查證據
、合理分配訴訟資源,並徵得兩造同意後,於民國111年8月
12日裁定命在該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
字第4135號刑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146至178頁、第180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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