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DM 沒入保證金(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SLDM
2026-06-10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8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鍾耀賢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5年執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耀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鍾耀賢(下稱受刑人)犯詐
欺等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指
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
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
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
受刑人於民國112年9月18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
放。嗣受刑人因該案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13號判決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12萬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3
年度上訴字第5355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462
號判決駁回上訴,本案於114年7月24日確定等情,有國庫存
款收款書影本、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聲請人合法送達執行傳票至受刑人之住居所並命受刑人於114
年9月2日9時30分到案執行,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
案執行,聲請人復依受刑人住居所囑託拘提,受刑人亦未到
案執行,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士林地檢署送達證書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拘票暨報告書附卷可憑,足見受刑人確有傳拘未獲之
情,堪認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未到案接受執行。
㈢受刑人經聲請人發布通緝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且無在監在
押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本院公
務電話紀錄附卷為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
裁定沒入受刑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佾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