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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DM 沒入保證金(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SLDM 2026-06-10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8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蕭宇恆



具  保  人  謝欣如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
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欣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欣如因受刑人即被告蕭宇恆犯詐欺
    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
    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
    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蕭宇恆犯詐欺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
      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謝欣如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本院
      以113年度訴字第7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於113年12月
      6日確定等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13年刑保工第116號
      )影本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應堪認定。
(二)聲請人合法送達執行傳票至受刑人位於新北市○○區○○街00
      號4樓、新北市○○區○○路00號3樓之住居所並命受刑人於11
      5年3月18日上午9時50分應到案執行,而受刑人無正當理
      由未於前揭時日遵期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囑託拘提、執
      行無著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函、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及
      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是受刑人經合
      法傳喚、拘提後仍未到案執行等情至為明確,聲請人因此
      於115年5月29日以115年度士檢以執辛緝字第1468號發布
      通緝,亦有該通緝書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三)又聲請人依法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受刑人於115年3月
      18日上午9時50分到案接受執行,並已合法送達於具保人
      之住所,且具保人並無在監在押等情,亦有通知具保人之
      通知書、送達證書影本、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堪認具保
      人經合法通知後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至明。
(四)另本件受刑人經聲請人發布通緝迄今,仍逃匿而未到案執
      行,且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
      考,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
      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正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