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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DM 宣告沒收(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SLDM 2026-06-10 案號:單禁沒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賓致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763號
),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6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賓致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
    度毒偵字第7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中所扣押如附
    表所示之物,均經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為毒品危害
    防治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
    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
    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
    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
    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3月31日20
    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巷00號2樓住處內,以將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同日23時10分許在新北市
    汐止區水源路2段125巷內,因另案通緝為警逮捕,當場扣得
    如附表所示之物,而其經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亦分別
    鑑驗出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
    坦承不諱【士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763號卷(下稱毒偵
    卷)第16、89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
    書㈠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5月
    28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毒偵卷第19至23、31、32、59
    、95、121至125、129頁)在卷可稽;嗣被告經士林地檢署
    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3
    22號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並於115年2月
    11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復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5
    年2月12日以114年度毒偵字第763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亦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確
    認無訛,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四、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分別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
    成分,業如前述,且已附著於該扣案物或其外包裝上而無法
    析離,自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均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禁
    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誤。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附表
    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
    供取樣化驗之第二級毒品,因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自無
    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應沒收銷燬之物 備   註 1 安非他命4包【毛重3.0687(含4個塑膠袋及4張標籤重),淨重2.1063公克,驗餘淨重2.1052公克】,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安保字第900號 2 其他一般物品(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經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保管字第3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