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DM 損害賠償(2026-06-11)
一般民事糾紛
SLDM
2026-06-11
案號:附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646號
原 告 周國棨
被 告 鄭淳池(原名:鄭紹章)
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0樓(臺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易字第75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115年6月29日10時30分。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因被告被訴詐欺案件(114年度易字
第752號)另有應行調查之處,經本院裁定再開辯論。茲為
符刑事訴訟法第501條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與刑
事訴訟同時判決之規定,並審酌本件關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暫無另須調查之處,為免再開辯論導致當事人重複出庭應訊
之程序不利益與整體訴訟資源之節約,暨此部分依法妥速審
結,對於當事人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維護及其等受憲法訴
訟權所衍生適時審判請求權之保障,認本案有延展宣判期日
之必要,爰將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為主文所示之期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婉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