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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DM 損害賠償(2026-06-11)

一般民事糾紛 SLDM 2026-06-11 案號:附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523號
原      告  許志強
被      告  許毓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8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民事起訴狀(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
    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
    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
    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
    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
    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
    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訟法第488條
    規定其故在此。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
    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82號詐欺等案件,已於民國115
    年5月13日下午4時52分辯論終結,此有本院審理筆錄及錄音
    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憑。茲原告於同日下午5時11分始
    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民事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及時間可證,則原告於第一審言詞
    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規
    定,於法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惟此仍無礙原告
    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待本案繫
    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之權利,特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淳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附件:
民事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