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DM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SLDM
2026-06-10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侍龍
選任辯護人 林祐增律師
葉慶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23137號、第25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吳侍龍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侍龍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舒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