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DM 竊盜(2026-06-11)
其他/待認定
SLDM
2026-06-11
案號:易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3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雲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200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
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審理。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
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
如主文所示,被告簡雲昌應自行到庭,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得拘提之,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淯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