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DM 損害賠償(2026-06-04)
一般民事糾紛
SLDM
2026-06-04
案號:審附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506號
原 告 孫佩夆
被 告 呂宜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審訴字第61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孫佩夆對被告呂宜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