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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DM 損害賠償(2026-06-04)

一般民事糾紛 SLDM 2026-06-04 案號:審附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506號
原    告    孫佩夆
被    告    呂宜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審訴字第61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孫佩夆對被告呂宜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