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聲請保全證據(2026-03-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2026-03-02
案號:審聲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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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聲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廖浚潁
聲 請 人
即 第三人 馬嘉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及第三人因聲請保全證據案件,聲請保全證據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廖浚潁(下稱被告)因毀棄損
壞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4年度偵字第27452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5年度審
易字第325號案件審理中。被告係梅森美術館館長、第三人
馬嘉均為梅森美術館總監,因原契約合作廠商鐵鍊未移除,
人員無法入場美術館,導致美術館館藏遭全數滅失,請調閱
新北市○○市○○區○○路0段0號場地(下稱系爭場地)車道兩台
戶外監視器,於民國114年12月25日至26日上午8時至下午5
時30分及115年1月22日至23日上午8時至11時30分等監視錄
影畫面,以避免該等數位檔案之重要證據將來滅失,爰聲請
保全證據等語。
二、按案件於第一審法院審判中,被告或辯護人認為證據有保全
之必要者,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聲請法院或受命法官為
保全證據處分。遇有急迫情形時,亦得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
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之;法院認為保全證據之聲請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即以裁定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第1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向將捷文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將捷公司)承租
新北市○○市○○區○○路0段0號之場地使用,後雙方衍生租賃糾
紛,將捷公司並以門鎖及鐵鍊將該處場地上鎖,被告因無法
進入而心生不滿,且為求進入場地內,竟基於毀損他人器物
之犯意,於114年11月20日下午2時58分許,在上址場地外,
以自備之砂輪機切割門鎖,致門鎖因此損壞,足生損害於將
捷公司,而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器物罪嫌,業據士
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7452號提起公訴,現由本
院以115年度審易字第325號案件審理中(下稱本案),合先
敘明。
㈡被告被訴毀損系爭場地門鎖之時間係於114年11月20日下午2
時58分許,卻聲請保全系爭場地於114年12月25日至26日早
上8時至下午5時30分及115年1月22日至23日上午8時至11時3
0分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已難認兩者有何關連性;且其釋明
保全證據之理由係謂其「美術館館藏遭全數滅失」乙事,亦
與其被訴毀損系爭場地門鎖之事實無涉,而與本案無關,是
其聲請保全上開證據,顯無必要。至第三人馬嘉均非本案被
告,亦無權聲請保全證據,併此敘明。
㈢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第4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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