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DM 公共危險等(2026-06-11)
其他/待認定
SLDM
2026-06-11
案號:審交易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交易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蕭竣鴻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4年度偵字第23590號、
114年度偵字第12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竣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
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即被告蕭竣鴻(下稱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
,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
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各附卷可稽。又被告
於具保後,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被告開庭而未到庭,命司法
警察前往執行拘提未獲,被告亦未在監或在押等節,有本院
開庭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法院在監在押
簡列表、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
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