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SLDM 公共危險等(2026-06-11)

其他/待認定 SLDM 2026-06-11 案號:審交易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交易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蕭竣鴻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4年度偵字第23590號、
114年度偵字第12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竣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
    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即被告蕭竣鴻(下稱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
    ,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
    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各附卷可稽。又被告
    於具保後,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被告開庭而未到庭,命司法
    警察前往執行拘提未獲,被告亦未在監或在押等節,有本院
    開庭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法院在監在押
    簡列表、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
    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