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2026-01-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2026-01-14
案號:單聲沒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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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燕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937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燕琪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37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期滿。惟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為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
之仿冒商標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
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
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偵字第93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4年10月22日
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執行卷宗確
認無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
品,有如附表所示鑑定證明書、鑑定報告在卷可憑,揆諸前
揭規定,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
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出處 1 仿冒「CHANEL」商標帽子 11只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9377號卷【下稱偵卷】第58頁) 2 仿冒「CHANEL」商標皮包 20組 3 仿冒「CHANEL」商標化妝包 10只 4 仿冒「CHANEL」商標旅行袋 3只 5 仿冒「GUCCI」商標帽子 2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見偵卷第31至33頁) 6 仿冒「THE NORTH FACE」商標帽子 2件 V.F. Corporation鑑定報告(中譯)(見偵卷第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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