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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DM 詐欺(2026-06-11)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SLDM 2026-06-11 案號:易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7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淳池(原名:鄭紹章)


                    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0樓(臺北○○○○○○○○○)


選任辯護人  陳盈芝律師
            陳守煌律師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中華水產養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淳池  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0樓(臺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6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再開辯論。
二、中華水產養殖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鄭淳池被訴詐欺案件,雖經
    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辯論終結,然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如後述),爰命再開辯論如主文第1項所載。
二、又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1 項
    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
    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
    異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
    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犯罪
    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者,亦
    同;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
    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 款、
    第4 項亦有明定。公訴意旨認被告涉嫌詐欺告訴人後,由告
    訴人囑其配偶將本案詐欺款項匯入第三人小農販賣機有限公
    司等語,而小農販賣機有限公司業於113年6月11日更名為中
    華水產養殖有限公司,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該公司之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可佐。為保障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其程序主
    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
    院認第三人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
    參與沒收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第2項規定,第
    三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婉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