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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竊盜等(2025-12-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12-30 案號: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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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4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億笙




            温毅瑋





            廖廷誠



            江汶龍





            鄭清宏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8
5號、113年度偵字第19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A01犯如附表一編號1、4、5「罪名、宣告刑、沒收」欄所示
    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4、5「罪名、宣告刑、沒收」
    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被訴如附表二編號1之加重竊盜部
    分,免訴。 
二、A17犯如附表一編號1、3、7、10「罪名、宣告刑、沒收」欄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7、10「罪名、宣告刑
    、沒收」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被訴如附表二編號1之加
    重竊盜部分,免訴。被訴如附表一編號4之加重竊盜部分,
    無罪。
三、A18犯如附表一編號2、4、8「罪名、宣告刑、沒收」欄所示
    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4、8「罪名、宣告刑、沒收」
    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被訴如附表二編號1之加重竊盜部
    分,公訴不受理。
四、A19犯如附表一編號3、6至10「罪名、宣告刑、沒收」欄所
    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6至10「罪名、宣告刑、沒收
    」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五、A21犯如附表一編號2、4至6、9「罪名、宣告刑、沒收」欄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4至6、9「罪名、宣告刑、
    沒收」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A01、A17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無證據證明為未成
    年人,下稱甲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三
    人以上踰越安全設備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7月5日
    凌晨1時11分許,由A01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
    ,搭載A17、甲男,前往位於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原
    禾賦」建案工地,由A01負責在外把風、接應,A17、甲男則
    自該工地圍籬下方縫隙鑽入,使其失去防閑作用而踰越該圍
    籬後,進入該工地之材料室,徒手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竊
    得物品」欄所示由A03所管領之物得手並搬運上車牌號碼000
    -0000號租賃小客車後,隨即駕駛該車離開現場。(起訴書
    犯罪事實一)
二、A18與A01(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書所載「乙男」)及
    2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均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下
    分別稱乙男【起訴書所載「丙男」】、丙男【起訴書所載「
    丁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三人以上
    毀越安全設備竊盜之犯意聯絡,由A18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A01、乙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搭載丙男,於112年7月23日晚上10時34分許,前往位
    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之「華固文臨」建案工地旁停
    車場,由A18在外接應,A01、乙男、丙男則翻越該工地之圍
    籬,使其失去防閑作用而踰越該圍籬後,以不詳方式破壞該
    工地倉庫之門鎖,進入該倉庫徒手竊取如附表一編號2「竊
    得物品」欄所示由A04所管領之物得手並與A18一同搬運至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再於112年7月24日凌晨1
    時4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新竹
    市○區○○○街000號,將竊得物品轉賣予A21。A21明知該等物
    品有相當可能為竊取或非法取得之贓物,仍基於故買贓物之
    犯意,同意承購而故買之。(起訴書犯罪事實三)
三、A19、A17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毀越安全設備竊
    盜之犯意聯絡,由A19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搭載A17,於112年8月4日凌晨3時54分許,前往位於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之「品嘉馥御」建案工地,翻越該工地之
    圍籬,使其失去防閑作用而踰越該圍籬,並以不詳方式,破
    壞該工地倉庫之門鎖後,進入該倉庫徒手竊取如附表一編號
    3「竊得物品」欄所示由A06所管領之物得手並搬運上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隨即駕車離開現場。(起訴書犯
    罪事實四)
四、A18、A01、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無證據顯示為未成年人
    ,下稱丁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三人以
    上踰越安全設備竊盜之犯意聯絡,由A18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A01、丁男,於112年8月7日凌晨零時
    34分許,前往位於臺北市○○區○○路00號之「禾碩沐晴」建案
    工地,由A18在外把風、接應,A01、丁男則自該工地圍籬下
    方縫隙鑽入,使其失去防閑作用而踰越該圍籬,復以不詳方
    式開啟上鎖之喇叭鎖進入倉庫,徒手竊取如附表一編號4「
    竊得物品」欄所示由A07所管領之物得手並搬運上車牌號碼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再於112年8月7日凌晨2時45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新竹市○區○○○街000
    號,將竊得物品轉賣予A21。A21明知該等物品有相當可能為
    竊取或非法取得之贓物,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同意承購
    而故買之。(起訴書犯罪事實五)
五、A01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下
    稱戊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踰越安全設備竊
    盜之犯意聯絡,先於112年8月13日凌晨1時30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之「力方飛」建案工地,自該工地圍籬下方縫隙鑽入
    ,使其失去防閑作用而踰越該圍籬後,進入該工地尋找財物
    ,復於112年8月14日凌晨2時13分許,承前同一犯意,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上址「力方飛」建案
    工地,自該工地圍籬下方縫隙鑽入,進入該工地竊取如附表
    一編號5「竊得物品」欄所示由A08所管領之物得手並搬運上
    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並於112年8月14日凌晨3
    時4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新竹
    市○區○○○街000號,將竊得物品轉賣予A21。A21明知該等物
    品有相當可能為竊取或非法取得之贓物,仍基於故買贓物之
    犯意,同意承購而故買之。(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六、A19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下
    稱己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踰越安全設備竊
    盜之犯意聯絡,先於112年8月7日凌晨1時40分許,前往位於
    臺北市○○區○○路000號對面之「尚禾淳」建案工地,自該工
    地圍籬下方縫隙鑽入,進入該工地尋找財物,復於112年8月
    15日凌晨零時21分許,承前同一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上址「尚禾淳」建案工地,自該工地
    圍籬下方縫隙鑽入,使其失去防閑作用而踰越該圍籬,復以
    不詳方式開啟上鎖之喇叭鎖進入該工地之工務所,徒手竊取
    如附表一編號6「竊得物品」欄所示由A09所管領之物得手並
    搬運上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並於112年8月16日
    下午3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
    新竹市○區○○○街000號,將竊得物品轉賣予A21。A21明知該
    等物品有相當可能為竊取或非法取得之贓物,仍基於故買贓
    物之犯意,同意承購而故買之。(起訴書犯罪事實七)
七、A19、A17、黃詒倫(涉犯加重竊盜部分,由報告機關另行偵
    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三人以上毀越安
    全設備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12年8月16日凌晨4時25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位於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之「品嘉馥御」建案工地,並以不詳方式,
    破壞該工地倉庫之門鎖後,進入該倉庫徒手竊取如附表一編
    號7「竊得物品」欄所示由A10所管領之物得手並搬運上車牌
    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隨即駕車離開現場。(起訴書
    犯罪事實八)
八、A18、A19、黃詒倫(黃詒倫涉犯加重竊盜部分,由報告機關
    另行偵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三人以上
    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12年8月18日凌
    晨2時20分許,由A18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搭
    載A19、黃詒倫,前往位於臺北市○○區○○街00號之「忠泰湛
    」建案工地,以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危
    險、可供作兇器使用之不詳工具破壞該工地圍籬之門鎖,使
    其失去防閑作用而踰越該圍籬後,駕車進入該工地,竊取如
    附表一編號8「竊得物品」欄所示由A11所管領之物得手並搬
    運上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隨即駕車離開現場。
    (起訴書犯罪事實九)
九、A19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嘎」之人(無證據證明
    為未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毀越安全設
    備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12年9月6日晚上9時13分許,由「阿
    嘎」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A19,前往位於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之建案工地,以不詳方式破壞該工
    地倉庫之門鎖後,進入該倉庫徒手竊取如附表一編號9「竊
    得物品」欄所示由A12所管領之物得手並搬運上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並於112年9月6日晚上11時32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新竹市○區○○○街000
    號,將竊得物品轉賣予A21。A21明知該等物品有相當可能為
    竊取或非法取得之贓物,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同意承購
    而故買之。(起訴書犯罪事實十)
十、A17、A19、A20(由本院另行審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結夥三人以上毀越門窗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12
    年9月22日晚上8時30許至112年9月23日上午8時許期間之某
    時,由A20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位於臺
    北市○○區○○街000號之「喆美」建案工地,徒手將如附表一
    編號10「竊得物品」欄所示由A13所管領之監視器線路拔除
    並竊取監視器主機得手,復以不詳方式破壞該工務所之窗戶
    玻璃,徒手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0「竊得物品」欄所示由A14
    所管領之電纜線得手並搬運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隨後即駕車離開現場。(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第1項、第2項有明文規定。經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
    被告A01、A17、A18、A19、A21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
    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A01、A17、A18
    、A19與被告A21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審理時均同
    意有證據能力或沒有意見,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
    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易字卷一第309頁、易字卷二第139頁
    至第244頁),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
    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
    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
    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聯性,復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
    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檢察官、
    被告A01、A17、A18、A19與被告A21及其辯護人復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
    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均具證
    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A01(事實欄一、四、五)、A19(事實欄三、六至十)
    、A21(事實欄二、四至六、九)部分
 ⒈被告A01就事實欄一、四、五部分,被告A19就事實欄三、六
    至十部分,被告A21就事實欄二、四至六、九部分所示之事
    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偵查、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2
    年度他字第3502號卷一第237頁至第251頁、第471頁至第473
    頁、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85號卷一第469頁至第478
    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3502號卷三第117頁至第122
    頁、第345頁至第353頁、審易卷第265頁至第269頁、易字卷
    二第124頁)、被告A19於警詢、偵查、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3502號卷二第1
    3頁至第30頁、第47頁至第54頁、第55頁至第57頁、第233頁
    至第235頁、審易卷第265頁至第269頁、易字卷二第124頁至
    第125頁)、被告A21於偵查、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
    承不諱(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85號卷三第260頁至第
    270頁、易字卷一第303頁至第312頁、易字卷二第125頁),
    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製作本案組織犯罪竊盜
    嫌疑人基本資料、監視器畫面擷圖比對、贓物放置處照片、
    搬運贓物與遺失物品照片比對一覽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
    他字第3502號卷二第305頁至第317頁)、案發時間、發生地
    點、涉案車輛、可疑嫌疑人一覽表及可疑嫌疑人個人資料表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3502號卷一第77頁至第81頁)
    、「祥旺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結果、「祥旺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外觀街景拍攝照片(士林
    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3502號卷一第83頁至第84頁)、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3502號卷一
    第385頁至第397頁)、被告A01指認被告A21紀錄表(士林地
    檢署112年度他字第3502號卷一第253頁至第256頁)、被告A
    01指認被告溫毅瑋、A18、A19、黃詒倫紀錄表(士林地檢署
    112年度他字第3502號卷一第257頁至第269頁)、被告A01指
    認被告鄭清弘開設之「祥旺水電工程公司」、指認被告A21
    照片紀錄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3502號卷一第271頁
    至第272頁)、被告A17112年11月16日指認紀錄表(士林地
    檢署112年度他字第3502號卷二第127頁至第136頁)、被告A
    17指認「祥旺水電工程公司」、指認收贓物之人紀錄單(士
    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3502號卷二第137頁至第141頁)、
    被告A17指認被告A01、A18、A19、黃詒倫、A20、A21紀錄表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3502號卷二第209頁至第218頁
    )、被告A18112年8月30日下午8時30分指認被告A01紀錄表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85號卷一第508頁至第511頁
    )、被告A18112年8月30日下午9時38分指認被告A01紀錄表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3502號卷一第63頁至第66頁)
    、被告A18112年8月30日下午10時9分指認被告A01紀錄表(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85號卷一第500頁至第503頁)
    、被告A18指認被告A17、A19、A01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
    年度他字第3502號卷一第35頁至第38頁)、被告A18指認被
    告A01、溫毅瑋、A19、黃詒倫、A20、A21紀錄表(士林地檢
    署113年度偵字第1185號卷一第91頁至第99頁)、被告A1911
    2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指認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
    第3502號卷二第31頁至第40頁)、被告A19112年11月16日警
    詢筆錄指認被告鄭清弘開設之「祥旺水電工程公司」、指認
    被告A21紀錄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3502號卷二第41
    頁至第45頁)、被告A20指認被告A01、A17、A18、A19、A21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85號卷一第205頁至第214頁
    )、被告A20112年11月10日警詢指認照片(士林地檢署113
    年度偵字第1185號卷一第515頁至第516頁)、被告A21指認
    被告A01、A18、A20(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3502號卷二
    第399頁至第405頁)、被告A21指認被告A18、A20(士林地
    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85號卷一第273頁至第282頁)、車牌
    號碼000-0000號車輛112年7月23日至112年8月13日IP位置表
    單(士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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