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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2025-09-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2025-09-23 案號:單聲沒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肇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002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郭肇翔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偵字第300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如附表所示仿
    冒「香奈兒CHANEL」商標包包30個,業經台灣薈萃商標有限
    公司鑑定為仿冒品,有該公司鑑定證明書、財政部關務署基
    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在卷可附,爰依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
    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
    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案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
    官於113年11月1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30020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香奈兒
    CHANEL」商標(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物品,有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鑑定證明書
    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偵字卷第
    23頁至第25頁、第33頁)附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
    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
    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淳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包包 3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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