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2025-11-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單聲沒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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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蕾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偵字第1887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蕾蕾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8876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
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高蕾蕾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
2條第10款之規定,以114年度偵字第18876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無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與
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所申請註冊之商標圖樣及商品類別相同
,而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亦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
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商標註冊資料、如附表所示之鑑定證明
書、扣案物照片等件附卷可憑。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
單獨聲請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巧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商標及圖 品名 數量 鑑定證明書 1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CHANEL及圖 商品包袋 18個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4年4月17日鑑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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