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違反銀行法等(2025-09-24)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09-24 案號:金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榮昌


選任辯護人  林孝甄律師
被      告  王秋萍


選任辯護人  鄭佑祥律師
被      告  李麗梅


選任辯護人  曾耀德律師
            鄭皓軒律師
第  三  人  銓茂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

代  表  人  王榮昌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14450號、111年度偵字第5935號、111年度偵字第1556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榮昌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參年。
王秋萍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拾月。
李麗梅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
定之日起肆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
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
務勞務。
第三人銓茂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為
如附表五編號1、4所示之沒收宣告。
  事 實
一、王榮昌係銓茂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
    000巷00弄00號6樓,下稱銓茂公司)自民國77年設立至112
    年10月間之負責人(銓茂公司已於112年10月間廢止登記,
    但尚未清算完畢),為公司法第8條、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
    之公司負責人,銓茂公司營業項目係從事石英震盪器、光碟
    片、電容等電子零件進出口買賣業務。王秋萍係王榮昌胞姊
    ,擔任銓茂公司財務部及會計主管,負責保管銓茂公司大小
    章,審核公司交易文件、傳票、匯款單據並用印等事項:李
    麗梅係銓茂公司財務部會計課長,負責公司財會業務、編制
    年度財務報表、處理向銀行申貸及動撥,且執行王榮昌交辦
    事項,包括協助王榮昌處理銓茂公司及下述境外公司之資金
    調度及移轉貨物等事宜,其2人均為商業會計法規範之主(
    經)辦會計人員。又臺灣銀行業者為控制風險,辦理【進口
    外幣貸款】或【出口外銷貸款】時,為避免客戶刻意隱匿關
    係人資訊,使用與關係人不實交易文件申請進出口融資,實
    務上銀行在徵信程序會請客戶自主聲明其關係人對象,將關
    係人填載於「同一關係企業/集團企業資料表」,另透過會
    計師簽證報告所揭露之關係人,或使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系統查詢客戶名下有無擔任其他公司之負責人等方式
    ,掌握客戶所有關係人身分,以避免承作外幣貸款交易對手
    身分為關係人之可能,降低承作客戶以關係人交易從事假交
    易或詐騙之情事。
二、王榮昌、王秋萍、李麗梅均明知以銓茂公司主要往來之中國
    大陸東莞桓茂公司、昆山桓茂公司及昆山銓茂公司等關係企
    業進出口貿易之文件,向銀行申請進出口融資不易,為維持
    銓茂公司營運,並填補資金缺口,先由王榮昌經王秋萍同意
    ,於103年1月6日起安排王秋萍不知情女兒顏璽恩(經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
    )擔任境外香港公司ITOMOKA LIMITED(下稱ITOMOKA公司)
    掛名負責人,並由王秋萍於103年2月21日攜顏璽恩赴新加坡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加坡分行,申設ITOMOKA公司名義之帳
    號0000000號帳戶(下稱ITOMOKA公司兆豐帳戶);王榮昌又
    經王秋萍同意,於103年4月24日起安排王秋萍不知情兒子顏
    偉倫(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擔任境外貝里
    斯公司MERIDIAN ELECTRONIC LTD.(下稱MERIDIAN公司)掛
    名負責人,並由王秋萍於103年6月6日攜顏偉倫赴香港上海
    商業儲蓄銀行香港分行,申設MERIDIAN公司名義之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MERIDIAN公司上海帳戶),完成開
    戶後,ITOMOKA公司、MERIDIAN公司之印章及銀行帳戶均由
    王秋萍保管,該等公司並無實際營運,其等名義出具之業務
    及財務相關文件均由王榮昌自行或指示李麗梅製作,復由王
    秋萍審核後持該公司印章蓋印,故ITOMOKA公司、MERIDIAN
    公司為王榮昌實質控制之人頭公司,屬銓茂公司關係人。
三、王榮昌、王秋萍、李麗梅即利用開設上開ITOMOKA公司、MER
    IDIAN公司等境外人頭公司行循環交易之方式共謀詐貸,渠
    等均明知ITOMOKA公司及MERIDIAN公司並無從事石英震盪器
    等電子零件進出口買賣業務,竟共同意圖為銓茂公司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銀行、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自103年3月起,先於銓茂公司財務報表
    暨會計師查核報告關係人交易中刻意隱匿ITOMOKA公司及MER
    IDIAN公司為關係人之事實,再由王榮昌本人或指示李麗梅
    製作ITOMOKA公司銷售石英震盪器等電子零件予銓茂公司之
    不實商業發票(INVOICE)及裝箱單(PACKING LIST)等進
    口交易憑證之會計憑證,再由王秋萍審核上開文件後用印之
    ,而王榮昌亦指示不知情之採購經辦人員吳若語委託香港物
    流業者,將銓茂公司放置在香港萬達粉嶺倉之石英震盪器等
    貨物,空運寄至銓茂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之
    倉庫(下稱五股倉庫)內,塑造銓茂公司向ITOMOKA公司進
    口石英震盪器等電子零件之假象;王榮昌對自ITOMOKA公司
    進貨之原料未進行任何加工程序,即將同一批貨物之品名、
    數量、單價、總金額等資訊重新排序或修改而製作由銓茂公
    司銷貨予MERIDIAN公司之不實MERIDIAN公司訂單、內陸運輸
    提單(BENEFICIARY'S DELIVERY NOTE)及銓茂公司商業發
    票等出口交易憑證之會計憑證,並將銓茂公司五股倉庫內同
    批石英震盪器等貨物再空運至香港萬達粉嶺倉存放,作為IT
    OMOKA公司存貨。上開交易過程中,王榮昌本人或陸續指示
    李麗梅或指示吳若語製作不實ITOMOKA公司及MERIDIAN公司
    進出口交易文件等會計憑證,再由王秋萍審核上開文件後用
    印之,李麗梅處理倉庫間貨物流向並編制銓茂公司進出口傳
    票,形成以相同貨物重複循環之關係企業交易。而後王榮昌
    、王秋萍及李麗梅即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104年起,持無實際向ITOMOKA公司進貨之ITOMOKA公司
      商業發票及裝箱單等進口交易憑證之貿易文件等不實會計
      憑證,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22「申貸日期」欄所示時間,
      接續向彰化銀行松江分行(下稱彰化銀行)申請【外幣貸
      款】而行使之;並於105年起,持無實際向MERIDIAN公司
      銷貨之訂單、內陸運輸提單、銓茂公司商業發票等出口交
      易憑證之貿易文件等不實會計憑證,於如附表一編號23至
      75「申貸日期」欄所示時間,接續向彰化銀行申請【外銷
      貸款】而行使之,致彰化銀行審查人員誤信ITOMOKA公司
      、MERIDIAN公司與銓茂公司間並非關係人,且該等公司間
      存在實質交易,陷於錯誤,而准予核貸動撥,惟此類貸款
      方式須逐年申貸、動撥,故王榮昌、王秋萍、李麗梅持續
      進行交易再持其等製作不實交易文件利用借新還舊維持週
      轉,彰化銀行因而自104年4月27日起至110年9月11日止,
      陸續放貸金額合計美元883萬4,379.37元至如附表一「撥
      入帳戶」欄所示帳戶(詳如附表一所載,已達新臺幣1億
      元以上)。
(二)於103年4月起,持無實際向ITOMOKA公司進貨之ITOMOKA公
      司商業發票及裝箱單等進口交易憑證之貿易文件等不實會
      計憑證,於如附表二編號3至59「申貸日期」欄所示時間
      ,接續向第一銀行內科園區分行(下稱第一銀行)申請【
      外幣貸款】而行使之,致第一銀行審查人員誤信ITOMOKA
      公司、MERIDIAN公司與銓茂公司間並非關係人,且該等公
      司間存在實質交易,陷於錯誤,而准予核貸動撥,惟此類
      貸款方式須逐年申貸、動撥,故王榮昌、王秋萍、李麗梅
      持續進行交易再持其等製作不實交易文件利用借新還舊維
      持週轉,第一銀行因而自103年4月10日起至109年1月3日
      止,放貸金額合計美元611萬3315.77元至如附表二編號3
      至59「撥入帳戶」欄所示帳戶(詳如附表二編號3至59所
      載,已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三)於104年起,持無實際向ITOMOKA公司進貨之ITOMOKA公司
      商業發票及裝箱單等進口交易憑證之貿易文件等不實會計
      憑證,於如附表三編號2至9「申貸日期」欄所示時間,接
      續向板信銀行瑞光分行(下稱板信銀行)申請【外幣貸款
      】而行使之,致板信銀行審查人員誤信ITOMOKA公司、MER
      IDIAN公司與銓茂公司間並非關係人,且該等公司間存在
      實質交易,陷於錯誤,而准予核貸動撥,惟此類貸款方式
      須逐年申貸、動撥,故王榮昌、王秋萍、李麗梅持續進行
      交易再持其等製作不實交易文件利用借新還舊維持週轉,
      板信銀行自104年1月15日起至108年12月5日止,放貸金額
      合計美元88萬5,750.28元至如附表三編號2至9「撥入帳戶
      」欄所示帳戶(詳如附表三編號2至9所載)。  
(四)於105年起,持無實際向ITOMOKA公司進貨之ITOMOKA公司
      商業發票及裝箱單等進口交易憑證之貿易文件等不實會計
      憑證,於如附表四「申貸日期」欄所示時間,接續向合庫
      銀行內湖分行(下稱合庫銀行)申請【外幣貸款】而行使
      之,致上開合庫銀行審查人員誤信ITOMOKA公司、MERIDIA
      N公司與銓茂公司間並非關係人,且該等公司間存在實質
      交易,陷於錯誤,而准予核貸動撥,惟此類貸款方式須逐
      年申貸、動撥,故王榮昌、王秋萍、李麗梅持續進行交易
      再持其等製作不實交易文件利用借新還舊維持週轉,合庫
      銀行自105年4月21日起至110年5月11日止,放貸金額合計
      美元55萬870.9元如附表四「撥入帳戶」欄所示帳戶(詳
      如附表四所載)。是王榮昌、王秋萍、李麗梅共同對彰化
      銀行、第一銀行、板信銀行、合庫銀行分別詐貸如上述之
      款項,足生損害於彰化銀行、第一銀行、板信銀行、合庫
      銀行放款之財產損害,而上開詐貸所取得之款項,均作為
      銓茂公司營運之用。
二、案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報告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判決下列引用被告王榮昌、王秋萍、李麗梅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官、被告等與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時同意其證據能力(本院金重訴卷【卷一】第25
    5頁至第280頁、第352頁至第380頁、【卷二】第13頁至第37
    頁、第129頁至第150頁、第247頁至第281頁),本院審酌該
    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
    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其餘認定本案犯罪
    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
    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王榮昌於調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111偵5935卷第3頁至第22頁、第29頁至第37頁、第39頁至第43頁、第283頁至第287頁、111偵15565【卷一】第25頁至第40頁、本院金重訴【卷一】第107頁至第146頁、第347頁至第384頁、第399頁至第405頁、第429頁至第435頁、【卷二】第7頁至第41頁、第245頁至第293頁)、被告王秋萍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本院金重訴【卷一】第347頁至第384頁、第399頁至第405頁、第429頁至第435頁、【卷二】第7頁至第41頁、第245頁至第293頁)、被告李麗梅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111偵5935卷第169頁至第175頁、本院金重訴【卷一】第245頁至第284頁、【卷二】第125頁至第153頁、第245頁至第293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顏偉倫(111偵5935卷第185頁至第192頁、111偵5935卷第213頁至第223頁)、顏璽恩(111偵5935卷第225頁至第235頁、第259頁至第268頁)、吳若語(110他5084卷第21頁至第25頁、第539頁至第551頁)、陳敬文(110他5084卷第405頁至第426頁)、林佳富(110他5084卷第17頁至第19頁)、錢憶芳(110他5084卷第383頁至第404頁)、洪鼎傑(110他5084卷第427頁至第449頁)、陳明斌(110他5084卷第485頁至第510頁)、羅晴如(111偵15565【卷一】第49頁至第60頁)、林威志(111偵15565【卷一】第63頁至第74頁)之證述、告訴代理人彭明珠(本院金重訴【卷一】第107頁至第146頁)、陳明斌(本院金重訴【卷一】第107頁至第146頁)、歐陽宇莉(本院金重訴【卷一】第107頁至第146頁、第347頁至第384頁)、黃浚祥(本院金重訴【卷一】第399頁至第405頁、第429頁至第435頁、【卷二】第7頁至第41頁)之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銓茂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1紙(110他5084卷第69頁至第70頁)、香港公司註冊處網上查冊中心查詢之ITOMOKA LIMITED私人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料1紙(110他5084卷第71頁至第72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通路管理部109年3月6日上通字第1090000108號函及附件MERIDIAN公司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110他5084卷第273頁至第294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J通路管理部110年2月3日上通字第1100000021號函及附件MERIDIAN公司上海帳戶匯入匯出水單影本1份(110他5084卷第295頁至第303頁)、ITOMOKA LIMITED公司104 年6月14日商業發票、裝貨單、進口報單及銓茂公司104年6月30日商業發票、裝貨單、出口報單(110他5084卷第27頁至第37頁)、ITOMOKA LIMITED公司104年7月21日商業發票、裝貨單、進口報單及銓茂公司104年7月30日商業發票、裝貨單、出口報單(110他5084卷第50頁至第62頁)、ITOMOKA LIMITED公司104年8月18日商業發票、裝貨單、進口報單及銓茂公司104年8月31日商業發票、裝貨單、出口報單(110他5084卷第38頁至第49頁)、第一商業銀行内科園區分行111年3月9日一内科園區字第00018號函及附件:銓茂公司103年度至109年度申貸提出之「同一關係/企業集團」資料表影本(111偵15562【卷一】第169頁至第176頁)、第一商業銀行内科園區分行110年11月30日一内科園區字第00095號函及附件:銓茂公司104年至106年財務報表暨會計查核報告書節錄影本(111偵15562【卷一】第219頁至第232頁)、第一商業銀行內科園區分行110年8月23日一內科園區字第00069號函及附件:銓茂公司103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與ITOMOKA等境外公司交易而申請之各類貸款資料影本(111偵15562【卷二】第107頁至第707頁、【卷三】全卷)、第一商業銀行內科園區分行110年12月10日一內科園區字第00101號函及附件:銓茂公司109年至110與境外公司ITOMOKA LIMITED交易申請貸款資料影本、103至110年申請外幣貸款批覆書、107年至110年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節錄影本(111偵15562【卷一】第197頁至第218頁)、103年度至109年度授信案件批覆書(111偵15562【卷一】第127頁至第167頁)、第一商業銀行內科園區分行111年1月19曰一内科園區字00004號函及附件:銓茂公司103年至110年申請各類貸款明細表、清償情形、未清償金額等資料影本(111偵15562【卷一】第125頁)、第一商業銀行内科園區分行104年12月1日一内科園區字第00071號函及附件:銓茂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100年1月迄今交易明細與各類貸款申請資料(111偵15562【卷一】第235頁至第261頁)、第一商業銀行内科園區分行109年10月8日一内科園區字第00059號函及附件:銓茂公司外幣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資料、償還本息相關資料影本(111偵15562【卷一】第263頁至第271頁)、彰化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10年11月18日彰松江密字第1100022號函及所附銓茂公司103年至108年與ITOMOKA LIMITED等境外公司交易資料、額度核准通知書、動撥申請書【含INVOICE、PACKING LIST、進出口報單、匯款單等交易憑證】(111偵15562【卷一】第273頁至第379頁、【卷四全卷】、【卷五全卷】)、彰化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10年12月21日彰松江密字第1100031號函及所附銓茂公司109年至110年與境外公司ITOMOKA LIMITED交易資料影本、額度核准通知書、動撥申請書【含INVOICE、PACKING LIST、進出口報單、匯款單等交易憑證】(111偵15562【卷一】第381頁至第428頁)、彰化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11年3月17日彰松江密字第1100015號函及附件:104年至110年外幣貸款、外銷貸款提出之「同一關係企業/企業集團」資料表、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書、109年至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